宋某以自己的房屋抵押向甲典当行借款60万元,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借款到期后宋某未能还款。甲典当行遂将该笔贷款债 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乙投资公司。在催款无效后,乙投资公司准备向 法院申请执行并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以乙公司不是办理公证 的当事人为由拒绝为乙投资公司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的做法正确吗?
该公证处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 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 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