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夫妻间互相提供保证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法律理论 界亦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夫妻互相保证有效;有的认为夫妻在离婚前 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且夫妻一方借款为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没有保证的必要,保证责任与共同债务人责任相矛盾,保证应为无效。
理论上保证人应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代偿能力。但除实行约定财产制外, 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他们的财产在离婚之前属共同共有,难有区分。这会 导致夫妻一方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保证人资格有瑕疵,而无法作为另一方的 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而且夫妻间任何一人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另 一方的保证已失去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夫妻间互相保证无效的意见确有 道理。但我们深人分析后会发现《担保法》关于保证人须有代偿能力的规定 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有违反不会导致保证无效的后果。夫妻间互相 保证也没有违反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其他规定,应属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 律行为。所以,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应认定为有效。这也与 司法界对无效合同所持的审慎态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