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不适用于不动产,也不适 用于商业行为。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的事务主要包括:
(1)有关夫妻共有的或夫妻另一方的不动产或其他价值相对较大的财 产的处理。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财产比如商品房、高档汽车等的买卖,对 任何人都至关重要,应不属日常家事,处理上述事务应取得对方明确的 授权。
(2)商业行为。比如,申请贷款、股票的买卖、生产经营中的事务等。
(3)与另一方人身相关联的事务。如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等。
(4)其他对家庭或夫妻另一方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家事范围所为的代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应认为有 效。另外,夫妻另一方对此明知但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前面抵押、 质押一节提到的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对外抵押借款的,如果相 对人为善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认定抵押有效即贷款人善意取得抵押权;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的,一般也适用善意取 得制度,认定买卖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