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及保理业务因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现阶段只适用 于信用级别较高的付款方,且银行应用较多,是否适合于小额贷款有待观察。 在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业务中,贷款机构应注意:
第一,贷款人可以引进贷款保证保险或第三人担保制度。贷款保证保险 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向贷款人 还款,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 人赔付借款金额。对于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有严格的规定,且一般一单一 审,具体是否受理应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借贷双方与保险公司的协商情况。 第三人担保即除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之外,第三人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两种形式均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信用体系 不完善给贷款人带来的贷款回收风险。
第二,出质人关于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如销售合同、发运货 单据、收货证明等应一并转移并由贷款人保存,以防止出质人再次将应收账 款转让。
第三,无论是应收账款质押还是保理,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承诺尤其重要。 付款人应承诺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无条件的向贷款人支付应收货款。如 果可以,应要求付款方放弃对销售方的抗辩。
第四,贷款人应定期査询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 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否变更,如有变更情形,及时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