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但其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没有规定自然人与企业之 间和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 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擅 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 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 间借贷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法律效力都被 否定,在作无效处理的同时收缴利息,甚至受到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是,企 业之间借贷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企业资金脱离银 行监控而进行“体外循环”,造成资金市场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个别企业 甚至以营利为目的,以借贷名义非法从事集资和存贷活动。《贷款通则》禁 止企业之间借贷,现已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禁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