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见证人,是指当场目睹出借人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并可 作证的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有些出借人对借款人不放心,为防止借款人 日后赖账,邀请见证人到场作证,也有的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放心,邀请第 三人出面见证,第三人愿意并出场见证的,就成了见证人。见证人与介绍人 一样不是借贷当事人,但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负有作证义务。见证 人因“当场目睹”,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见证人只对“当场目睹”的事实 具有见证效力,如借款人写好借条,让见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见证,但见证 人并未看到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只能证明借 款人写了这么一张借条,而不能证明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双方 当事人在交接借款时,第三人不在场,事后听某一方当事人说发生了借贷关 系,该第三人只能作为间接见证人,而不是直接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