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夫妻离婚后不存在共同清偿债务问题,这种认识不一定正 确。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么一些情况:夫妻离婚后原财产未处理和原债 务未清偿,因子女抚养产生新的共同债务,这就需要处理新旧共同债务问 题。如离婚时尚未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共 同债务主张债权;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原夫妻仍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 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