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内部分担合伙企业债务有以下四种方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 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亏损分担办法。据此规定,在创办合伙企业时,普通 合伙人一般都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债务分担方法;创办时没有约定,后来合伙 期间有约定的,同样可以作为债务分担的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债务分担 比例,一般是以出资比例来确定的,但普通合伙人另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依其约定来分担债务。
(2)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愿 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将债务总额除以实缴出资得出的比例来计算各个普通合伙人实际承担的债务。
(3)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愿协商 或者协商不成,又无法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的,应当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这种平均分担是以人数为标准计算所负债务数额的,如10人合伙创办的企 业,亏损债务100万元,每位普通合伙人承担10万元债务。
(4)通过协商分担。合伙协议对债务分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 伙人可以协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内部协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只有各个合 伙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有效。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则需采取其他办 法解决债务分担问题。但合伙人内部协商分担债务未经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 可的,不得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