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的借款人之间不产生追偿问题,而连带之债大多会出现可追偿 情形。在连带债务中,一个或者一部分借款人全部或者超其份额偿还了借 款,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相应的借贷法律关系消灭,但在借款人内部并不免 除其他未履行或者少履行连带债务的借款人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履行了连带债务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义 务的借款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现实中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追偿标准,即如何确定《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的“份额”。我们认为,这里的“份额”确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际使用数额确定。各个借款人不分份额共同借款后,各自的实际使用数额的,各自实际使用的借款数额就是各自的份额;
(2)按约定数额确定。各借款人不分份额共同借款后共同使用,且实 使用数额无法明确分开,但内部已约定各自债务数额的,可以向未清偿或 少于份额清偿的其他连带责任人追索。
(3)按等额确定。各借款人实际使用借款数额不明确又无约定偿还份额的,以等额为标准确定债务份额,然后向未清偿或者少于份额清偿的其他连 带责任人追索。
(4)按股权比例、利润分配或者亏损比例确定。这种份额的确定主要适 用于合伙企业为借款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