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共同借款经常出现各借款人与出借人对借款份额、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既无口头约定又无书面约定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连 带债务要求每一借款人对全部借款债务都负有偿还责任,故对出借人有利,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主张连带责任,而履行能力较强的借款人| 为了避免连带责任,往往主张按份责任,对此如何认定?
各借款人共同向出借人借款本应共同偿还,共同偿还的本质特征就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一种特别约定,借款合同如无此特别约定,借款人主张按份清偿债务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各借款人与出借人没有约定清偿责任方式 的,各借款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