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质押相比应收账款具有如下特点:
(1)一般动产质押以交付质物为生效要件,而应收账款质押,质权以办 理登记时设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无效。
(2)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简便。由于应收账款属金钱债权,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付款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从而比 动产质押中质物的评估、拍卖、变卖等实现方式和程序更简便。
(3)应收账款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动产质物一般价值确定,通过评估能 够准确判断出其市场价格。但应收账款的价值却具有不确定性:一是,应收 账款为预期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应收账款只能在质权人、出质人、 次债务人之间或有限市场的小范围内流转,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 三是,应收账款质押时出质人有可能尚未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债权是否会 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四是,应收账款实现价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 定性。所以应收账款实际价值难以确定。
(4)动产质押中的质物是确定的已经存在的财产,而应收账款质押的标 的物,可以是已经发生的债权,也可以是预期的将要发生的债权。
(5)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安全性较差。在动产质押中,因为质物是有形 财产,不需要第三人的协助随时可以变卖、拍卖。而应收账款债权能否实现, 依赖于次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这显然不如动产质押担保安全可靠。
(6)对应收账款的审查监管难度大。动产作为有形物,对其的调査、 审查简单明了。但应收账款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对应收账款的调查、审查 难度较大,质押后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证应收账款债权足额受偿更面临诸 多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