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不需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需要占有质物,所以在设定抵 押后,抵押人通过隐瞒真相或其他方法可以将担保财产再办理质押(先抵后 质),或在设定质押后再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先质后抵)。法律上把同一动产 上既存在抵押权亦存在质押的情况称为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在先抵后质的情况下,理论上一般认为登记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 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如果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因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 效力,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即使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在先质后抵的情况下,理论上一般认为质权(无论是否登记)的效力应优先 于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这与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是相冲突的。目前,我 国法律未对上述不同情况进行区分,一刀切地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 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机动车等 特殊动产的质押与抵押竞合的情况可忽略不计。二是因为登记的抵押权的设 立时间是确定的且可以通过登记供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质权以占有质押财 产为公示方法,其准确的设立时间难以被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为了防止出 质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就质权设立时间作假,损害抵押权人或其他债权人 的利益,法律赋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