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同意借款人转让债务的,贷款人应采取如下措施防止作为抵(质) 押人的第三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借款人转让债务的应经过提供抵(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同意。
同意应是书面形式,而非其他形式:可以是抵(质)押人单方出具同意 债务转让并继续提供担保的承诺书,也可以是贷款人与抵(质)押人就债务 转让另行签订的抵(质)押担保合同,或经抵(质)押人作 为 债务转让合同 的一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同意债务转让的条款。
第二,在抵(质)押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抵(质)押人同意债务人在 债权人允许的情况下转让债务,并承诺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抵(质)押人仍 按合同约定在原担保范围内对贷款债权承担抵(质)押责任。
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 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