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 设立,只需签订抵押合同即可,办理抵押登记不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生效 要件。
(1)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述内 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具体到贷款中,表现为借款及借款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具体到贷款中,表现为借款期限;③抵押财 产的基本情况,如所有权或使用权情况、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等' ④抵押担保的范围;⑤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无法 补正或推定,抵押不成立。
(2)办理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这里需要注意 的是,上述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未 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虽然“抵押权”未生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以交通 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抵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抵押权只在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之间有效, 对第三人无效。
关于抵押登记需注意: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中的内容不一致 的,应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