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借款没有统一的概念,原来多指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以自己使用贷款或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亲友为目的,虚构假名从银行取得 贷款,或从他人的贷款中截留部分或全部贷款供自己或亲友使用。本书中的 冒名借款为广义的冒名借款,包括自己没有贷款资格,在他人同意的情况下 以他人名义借款,然后借款人将贷款交实际借款人使用(借名贷款);编造虚 假姓名借款;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等。冒名借款 在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业务中发案较多,在其他小额贷款机构 的借款业务中被发现的则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