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款期限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 在,此时诉讼时效应当从贷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一般也是适用两年时效的规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 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 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 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 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 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 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 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 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 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