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了两个内容,一是禁止预先扣除利息,二是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方法,即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 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法律后果是使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数额取得全部借款本金,因而损害了借款人的合同利益,如长沙刘某按约应当向林某提供50万元借款本金,但因其预先扣除利息4. 5万元,长沙林某实际取得借款本金只有45. 5万元,造成长沙林某4. 5万元本金的合同利益未能实现,因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有人认为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现实的问题是,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并非单方行为,通常都已经借款人同意,与真正的违约有所不同。也有人认为,在处理方式上,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退回预先扣除的利息,或者补足预先扣除利息部分的本金。我们认为,当事人自愿采取这些方法处理预先扣除利息问题,使借款人的合同利益损 失得以弥补并非不可, 直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更为便捷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