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在缺钱的情况下才向出借人借款的,有的甚至非常着急求助于出借人,所以在借款发生时都自愿接受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自愿接受预先 扣除利息,届时偿还了本息,双方没有产生纠纷,政府没有法定职权干涉,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于是,法律禁止预先扣除利息的规定,除了在 法院审理中发挥作用外,也就别无其他方法予以制止了。由此可见,预先扣 除利息不是现实风险,而是诉讼中的法律风险。这是预先扣除利息依然流行 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原因,特别是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个人和组织,预先扣除利息也就习以为常了。
但是,借款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与出借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协商处理预先扣除利息问题,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可以在出借人提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随机提出“预先扣除利息”抗辩,从而获得减轻偿还本息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