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曾承包经营A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1月被免去总经理职务。 2011年5月20日,孟某某以A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公司短期周转为由,其 个人向何某某借款200万元,孟某某在给何某某出具的借条上承诺“于2011 年6月19日前全额归还,逾期归还或到期未全额归还的,本人愿意承担借款全 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A公司在该借条的“担保人” 一栏处加盖公司印章。
2013年6月19日,x 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孟某某于 2011年5月20日向何某某借款200万元,加盖A公司印章,之后,孟某某 以支付利息的名义付款40万元,余款160万元尚未归还。借条上加盖的A 公司印章是孟某某私自从该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处盗用该公司已经作废的公 章。为取得别人的信任,孟某某一直还以总经理的身份向外借钱。孟某某对 本案借款事实认可,并陈述在借条上所盖的“A公司”公章是A公司以前 使用的公章,与A公司现在使用的公章不是同一个。
因孟某某未偿还借款,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某某偿还借 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43733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A公司对孟某 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