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是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 为,这类合同违反了人们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应当为无效合 同。损害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是高利贷合同,但高利贷仅 就超出《规定》规定的利率上限的部分无效,在规定内的利息仍受法律保护。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主要表现为出借人提供赌资,借款人借款 赌博,提供赌资和借款赌博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第十四条规 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 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赌博,通常都以正常 用途骗取借款,对此,出借人事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应作 有效处理;如果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应作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