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数额有两种情况:一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在正常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使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与实际提供的本金数额相一致。但由于主客观上的多种原因,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出借人实际 提供的借款数额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如出借人接收借款人出具的20万元借款的借条后,因出借资金不足,只提供15万元。对此,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的,以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故应认定该15 万元有效,对未提供的另5万元,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缔约责任,但不得追究出借人的违约责任,即不得要求出借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再提供5 万元的义务。反过来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而出借人实际交付借 款本金25万元,借款人不得以借款合同只约定借款20万元为由拒绝偿还另 5万元。借款合同如果是承诺合同,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数额少于借款合同 约定借贷数额的,应当对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