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多数借款人往往随手出具借条或借据交给出借人, 自己很少留底。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或借据上的借款数额如果只使用阿拉伯 数字小写,而不使用中文大写,因阿拉伯数字小写容易改动,且有时难以鉴 定,出借人如果居心不良,借机变造借条或借据上的借款数额,如将借条或 借据上“13万元”改为“18万元”,然后要求借款人偿还变造后的借款数额。对此,借款人应当负举证责任,比如,借款人每月按照13万元本金计支付利息,出借人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的,借款人可以出示支付利息的凭证(如出借人给借款人出具的收取利息的收条,借款人通过银行汇给出借人利息的凭证等),用以证明真实的借款本金,由此也可以获得胜诉。但是,借条、借据一般都在出借人手中,借款人很少留底,阿拉伯小写数字改动又难以鉴定,所以多数借款人难以举证,而法院将按照“白纸黑字”下判。为了防止这种风险,借款人在出具借条、借据时应当使用中文大写数字,以免造成纠纷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