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借据上缺少一方主体主要表现为,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有借 款人却无出借人或者有出借人却无借款人。
(1)借条、借据上有借款人却无出借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 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 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的,裁定驳回起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出借人的,在一般情 况下应当推定借条或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为出借人,但借款人对借条、 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为出借人提出异议,并能提供证据证明持有人不是 出借人的,该借条对持有人无效。
(2)借条、借据上有出借人却无借款人。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没有 借款人的签字或盖章的,首先需要出借人指认借款人,被指认的借款人认可 的,借款人主体问题解决,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认可,该借条或借据对指认 的借款人无效,但是,出借人有其他证据证明被指认的借款人就是实际借款 人,如通过对借据内容的笔迹鉴定,证明借条或借据确为被指认的借款人所 书写的,可以推定书写人为借款人;书写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他人代 写,并得到实际借款人承认的,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行为人虚构或冒名借款人在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名并实际取得借 款的,行为人是实际借款人,该借条、借据对被虚构或冒名的借款人无效, 但是,被冒名的借款人明知而允许其冒名的,或者行为人将冒名取得的借款 交付给借款人的,行为人应当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