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债权人的约束力,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对 次债务人的约束力三方面。
(1)代位权对债权人的约束力主要有:债权人只能在自己的债权额度内 行使代位权,要求其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债权人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 所负债务的额度以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度的,对超出部分法院 将不予支持。
(2)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主要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等于向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 议并经审查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债务人应负担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支出的各项必要费用。
(3)对次债务人的约束力主要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其与 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消灭;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位,可以向 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 效的抗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