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甚至有的法官亦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经营的小额贷款称为“民 间借贷”。这种说法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够准确,但显示了小额贷款与民 间借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相同点。
1.借款成本不同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无偿,如果有偿,利息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由借 贷双方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民之间无偿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 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 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息。小额贷款均为有偿,利率的上下 限一般均有规定,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确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范围是: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 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典当 行有权利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较民间借贷高的费用:典当行对不动产抵押贷 款可以收取2. 7%的月综合费,动产质押贷款可收取高达4. 2%的月综合费, 除此之外,还能收取发放当金的利息。
2.合同期限不同
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有长有短,长的甚至能达到 10年以上;小额贷款的借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典当行的典当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6个月。
3.履约的严格程度不同
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不太注重双方的权利义务,无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 的约定履行,实践中随意变更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小额贷款合同一经签订, 借贷双方即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