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刘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 元,并约定于2012年1月21日之前归还1万元,剩余6000元于2013 的春节前还清,但被告前后仅还了 1200元欠款,其余借款迟迟不归还给, 己,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_ 4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其当初是因为赌钱输了想翻本才跟原告借的钱,原 当时也知道其当初借钱是去赌博用的,而且原告也是有意借钱给其用来 博的,因此这不是合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同意归还,, 告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刘某等人在王某家赌 被告刘某输钱后,当场从原告王某处借钱,王某在明知刘某借钱是为了 博的情况下予以借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当时在场证人证实,事后刘某 2次共还给王某5200元,后被告又给原告补写了一份内容为欠款16000 的借条,实际尚欠1.48万元,刘某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 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借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明知被告刘某借钱是用于赌博而予以借款,双 方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属无效。 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此项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 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审理的案件有关的 违法行为,还可以予以民事制裁,并收缴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 法所得。由于原告王某借给被告刘某的借款系用于非法赌博活动的财物, 法院依法予以收缴。因此,法院在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还另 行制作了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了上述进行非法活动的涉案款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