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9日,甲农村信用社向冯某发放小额贷款10万元,周某、高 某、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一年(2003年4月 9曰至2004年4月8日)。后借贷双方将贷款展期至2004年4月8日。保证 人周某、高某在展期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王某未在展期协议上签字。借款 展期到期后冯某未能还款。2004年10月,甲农村信用社将冯某、周某、高 某、王某四人起诉至法院。王某称,借贷双方的展期协议并未经过其同意, 故其仍应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农村信用社起诉时已过保证期间, 所以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该案中王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呢?
借款合同展期也就是借贷双方变更了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这会直接加 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所以必须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只在原保证 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借贷双方的展期未经保证人王某的同意,故 王某只需在原保证期间即2003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承担保证责任。 甲农村信用社起诉时王某的保证期间已届满,所以王某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