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防止保证人在借新还旧贷款中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
第一,在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中应如实、明确注明借新还旧。为避免保 证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欺诈,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为由要求免责,贷款人应在合同中直接注明:本贷 款用于偿还xx (合同编号或签订时间)合同项下借款人某某所欠贷款人某 某公司的借款X X元。
第二,要求保证人出具知情同意书,并载明:保证人知晓借款系借新还 旧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字或盖章表示确认。
第三,借新还旧贷款中新旧贷款的保证人为同一人的,应重新办理保证 担保手续。因为,旧贷清偿后,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的责任亦消灭。如果不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原保证人并不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