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这里的金钱并不仅仅是指人民 币,还包括外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偿还本金方面,一般情况下借款为 人民币时,偿还时仍用人民币偿还,但借用外币的,应当偿还外币,即所 谓的借什么还什么。因为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一直在变动,如果简单地规 定偿还时使用人民币,对一方可能不公平。只有借贷的外币为稀有外币, 无法找到同种的外币偿还时,才可以用偿还时该种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进 行折算,由借款人偿还折算的人民币。因此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 偿还时借款人要求偿还外币的,应当判决偿还外币,如果没有同等的货 币,可以以偿还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偿还。
就借贷外币偿还的利息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外币存款利 息进行计算,由于外币主要不是在我国流通,在该国流通时,该国银行会 .有一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但这个标准只在该国使用,我国根据属地原则, 不予适用,而是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的存款利息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