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合同合规性的风险
因为网络借贷是基于互联网的资金交易,所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难以当面签署纸质的借款合同,目前几乎所有的网贷平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均是以电子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
我国对电子合同效力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的合同,包括通过E-mail等传输手段订立的合同和通过EDI系统形成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EDI系统形成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成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一,只要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即可读性;第二,数据电文的内容是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都被认为是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我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据此,数据电文的概念有两层含义:第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第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
电子合同无法用手书签名,那如何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确定合同的签署时间呢?《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另外,合同成立,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目前国内也存在不少网贷平台,即使提供了电子合同,但可能并不合法、合规,比如电子合同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生成,合同无电子签名或手写签名,合同未明确借贷双方的主体:甚至有的平台并不提供电子合同,这就为出借人出借资金、借款人融资蒙上了一层风险。许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助长了不合规平台的快速涌现。规避此类风险的方法,除了市场的优胜劣汰外,还需要借贷双方经验和知识的积淀,最重要的是监管层的介人。
作者:元享速贷@长沙小额贷款公司
长沙小额贷款公司_长沙无抵押贷款_长沙信用贷款_长沙贷款
株洲贷款公司_湘潭贷款公司_宁乡贷款公司_浏阳贷款公司
本文元享速贷版权所有,未经批准转载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