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上午,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从21日开始,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不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
看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哪些改革重点?
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
本次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调整了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一是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二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不纳入统借统还范围。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二级及以下公路不得收费
本次修订案还明确,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30年
对于收费年限的问题,修订案提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高速公路经营期满可收养护管理费
此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还规定,高速公路在债务偿清或经营届满后,可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释疑:“收费”还是“收税”是一种选择
车购税、燃油税、通行费并不存在重复征收
对于公路收费,公众一直存在疑问,买车交了车购税,加油交了燃油税(成品油消费税),为什么用路还要再交通行费?
国家行政学院王伟教授解释:我国公路发展的税收主要有两种,一是用于公路建设的车购税,二是用于非收费普通公路养护的成品油消费税,其中成品油消费税并不是全额分给公路养护的,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分给航道养护、运输管理、环境保护和新能源发展的。收费公路自身的养护管理、债务偿还、社会资本投资的回收等则需要车辆通行费保障。三者的支出范围和用途完全不一样,并不存在重复征收的概念。
2013年,我国公路建设支出为13692亿元,而车购税只有2234亿元,一般税也只有1071亿元,整个公路建设税收缺口高达10387亿元,缺口占比高达75.9%,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解决;此外,非收费普通公路的养护资金需求为2800亿元,而成品油消费税投入只有1443亿元,普通公路养护税收缺口高达1357亿元,缺口占比高达48.5%。
收费比收税更加公平
为什么有的国家,比如美国收费公路就很少?为什么我们中国就做不到?对此,王伟说,世界上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免费公路,不是收费就是收税,而收税和收费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取消收费的结果自然是加税。美国之所以收费公路少,是因为公路专项税多,有燃油税、重车税、轮胎税、牌照税等。2010年,美国公路总支出为2043亿美元,而专项税收高达2114亿美元。
《条例》修订并不是一道收费还是免费的是非题,而是“收费”还是“加税”的选择题。2009年,日本新上台执政的民主党曾试图推行高速公路免费,结果在全国民意调查中遭到68.1%的民众反对,仅得到26.1%的支持。反对者说,因为纳税的是全体国民,受益的只有用路的人。如果停止收费,全部改由税收承担,那些没走高速公路的人,就要为走高速公路的人的交钱。最终否决了这项政策。
所以说,高速公路长期收费符合“谁用路、谁受益、谁付费”和“不用路、不付费、不负担”的公平原则,不仅能有效化解高速公路债务风险,为其提供稳定养护发展资金,同时还可以使有限的公路税收向普通公路倾斜,使普通公路的通行条件也能得到更好改善。
追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何改?如何改?谁监督?
为何改,建养资金从哪来?
此次条例修订稿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变化,喊了30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我国国家公路网还处于大规模建设时期,但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难以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魏东说。
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是在过去政府财力严重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的。但随着我国路网不断发展,同时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如何改,收费期限怎么定?
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魏东表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王太解释说,这实际上体现了本次修订采取的“用路者付费”和“两个公路体系”的原则。“目前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坚持收费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后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
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谁监督?不能一家说了算
魏东承认,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由于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他说。
条例修订稿强化了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等。
有律师指出,只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审计,把收费的情况摸得明明白白,避免让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自说自话”。条例修订要注意弥补以前制度的漏洞。如明确所有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