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平台,它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理想情况下的P2P网贷平台应被视为融资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的角色,仅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双方的交易。但在实际操作中,已有不少平台偏离了纯中介的角色,因此平台面临着额外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平台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从债权转让模式来看,首先,P2P网贷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经营范围多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并没有取得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其次,第一出借人在向其他出借人转让债权时,转让的不仅是本金还包括利息,属于变相给予其他出借人回报。最后,网贷平台公开向其出借人客户进行债权转让,其转让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已经界定的公开发行的定义,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否则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
2.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如平台本身建立资金池,就可能构成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根据201 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由于网络借贷借款实行“一借多”的模式和会员的社区化管理,要求网贷平台对出借人采取“账户式”操作。出借人在网贷平台上注册后,需要将计划出借的资金转到平台的账户上,而这些账户大都是网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企业账户。因此,这些企业账户积聚了社会大众的资金,,而且国内大多数网贷平台都有保障本金的承诺。在我国金融管理法律体制下,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资金。如果这些资金进入平台公司或公司个人账户,则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3.集资诈骗的风险。如平台被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非法集资,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
4.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的风险: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能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则可能会涉及从事违法的间活动。
5.违反保密义务的风险。
6.如平台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则可能违反关于融资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元享速贷@长沙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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