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王凡与女朋友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张强位于昌平区的房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60万元,贷款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王凡给中介出具了5万元居间服务费的欠条。
2013年1月,王凡的贷款审核没有通过,父母垫付首付后也拿不出160万元。无奈,王凡只好与卖方张强解除了合同,并支付了违约金。
一天,王凡突然接到中介公司经理的电话,要求其尽快支付中介费5万元。王凡称:“我房子都没买成,凭什么给你交中介费?”于是,房产中介依据欠条向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指出,买卖双方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中介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即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居间完成,就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费。
居间人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买方王凡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因此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风险提示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需要注意,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而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