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未成年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作为抵押房产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之一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是可以买房的,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在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然而,抵押时怎么办?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与一般的房屋登记情况有所不同了。
该工作人员举了个真实的案例:李某夫妇于2007年出资以其未成年的儿子小刚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小刚名下。2009年,由于李某投资的工厂要扩大经营,李某向当地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并以小刚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李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监护人,只有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况且李某儿子的监护人应为父母双方,李某无权单方处置未成年儿子的房产,故法院审理后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判决撤销抵押登记。
“用未成年的房产提供担保,即使已经签订相关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仍然存在法律风险。”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据介绍,“是否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并无一定标准,也难以判断,在实际中应根据贷款用途或借款目的来判断。如果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例如为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助学贷款等,该抵押担保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则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该抵押担保行为是无效的。
那么,以未成年人的房屋设定抵押时,究竟该如何办理呢?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此外,《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监护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代为申请。由于以房产作抵押也是对房地产的一种处分,在申请登记时,只要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共同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为未成年利益的书面保证,并在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那么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或者未成年人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也可以设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