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我市曾出台“潭八条”,助推湘潭楼市稳步发展。在市场下行压力继续加大的情况下,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近日市政府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意见》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涉及首套房认定标准、加大自住和改善性购房贷款支持力度、拓宽购房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等。业内人士表示,这将对改善市民居住条件,释放刚性购房需求,增强市场交易活力,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套房认定标准有“新说法”
在首套房认定标准上,《意见》作出了明确。在不包括自建房、房改房、继承受赠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的基础上,个人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均认定为贷款首套房,可享受首套房的有关金融政策。
同时,《意见》要求银行优先满足自住和改善性购房贷款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切实满足贷款需求。
首套改善性住房是指,个人在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家庭成员上班距离或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改善、房屋地段等级改善等情形。
普通住房满两年转让就免征营业税,购房补贴范围拓宽
今年,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若干针对个人转让存量房(俗称二手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市地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新政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税期限由5年调整为2年,降低了购房后再出手的优惠年限要求。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非首套住房,相较我市去年出台的“潭八条”,在实行购房补贴上进一步拓宽了适用范围。对此,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44平方米以下的非首套住房,依然延续“潭八条”的规定,享受契税纳税额度50%的购房补贴。而以往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管是首套还是非首套,都不能享受购房补贴,现在则可以按我市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的一半享受补贴,也就是所纳契税额度的25%,购房市民能得到更大的实惠和优惠。
鼓励“以购代建”,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根据《意见》,2015至2017年,我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鼓励相关单位购置适当面积的存量普通商品房,并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认为,通过“以购代建”的方式,拓宽了保障性房源筹集渠道,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得以打通,有利于消化现有商品房库存,同时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和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湘潭晚报记者 马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