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的借货主体不同
民间借贷须在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进行,如果双方均为法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小额贷款机构因经过审批被准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故不受上述限制,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性质不同
1.行为性质不同
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民事性质,借款多用于生活或生产;小额贷款则为商行为,即是一种经营行为,借款亦多用于经济交易或企业的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应严格遵守民事行为的性质,如果民间借贷的贷款人面向非特定的多数人、经常性地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以及违约责任性质不同
民间借贷中的公民之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除借贷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外,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开始生效;小额贷款属诺成宅性合同,如无特殊约定,合同自借贷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基于上述不同,导致违约后的责任性质及责任承担也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一方反悔不提供贷款或不需要借款,因借款尚未发放,合同未生效,反悔一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较违约责任轻,反悔一方只需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即赔偿对方为履行借款而所做准备所遭受的损失即可;小额贷款合同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如无特殊约定,一方反悔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责任较缔约过失为重。
3, 所涉诉讼的法律关系性质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民间借贷、民间小额贷款机构借贷纠纷分别列为: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以区别它们的不同法律关系性质.
三)借款形式存在差异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合同内容较简单且条款不完备,有的甚至不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多无担保,借款数额一般也比较小。
小额贷款的商业性质决定了客户来源于社会上的个人和企业而非仅限于熟人之间。小额贷款的借款合同内容比较多,条款完备,均为书面合同,有的有担保,有的没有担保。小额贷款的借款数额一般比民间借贷高。
(四)借款合同内容不同
1.借款成本不同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无偿,如果有偿,利息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由借贷双方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民之间无偿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息。小额贷款均为有偿,利率的上下限一般均有规定,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确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范围是: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 9倍。典当行有权利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较民间借贷高的费用:典当行对不动产抵押贷款可以收取2. 7%的月综合费,动产质押贷款可收取高达4.2c70的月综合费,除此之外,还能收取发放当金的利息。])
2.合同期限不同
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有长有短,长的甚至能达到10年以上;小额贷款的借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典当行的典当期限最长不-真、. d
3.履约的严格程度不同
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不太注重双方的权利义务,无须严格按臆啟玖/q.的约定履行,实践中随意变更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小额贷款合同一经签订,借贷双方即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