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一般指向农户、低收入人群、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发放的额度较小的贷款。小额贷款较其他贷款具有手续简便、审批快、方式灵活等特点。目前,我国小额贷款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所经营的小额贷款,以及我们了解较少的非政府组织(NGO)、国际机构、社会团体操作的小额贷款。
.本书中所称小额贷款指的是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放的小额贷款,也包括典当行向当户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本书将其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从事的小额贷款业务称为非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小额贷款,将经过国家审批准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称为非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这种称谓是在目前政策、法律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定性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如果以后国家政策调整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划归金融机构或按照金融机构来管理,这种称谓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一般认为现代小额贷款的先驱者是由世界级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为“格莱珉银行”,在孟加拉语中“格莱珉”即乡村的意思)。尤努斯于20世纪70年代创设了小额贷款模式,后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并于1983年正式成立乡村银行。除此之外,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也被认为是小额贷款的典范。也正是以上述两家银行为代表,国际上形成了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两种类型的小额贷款机构。福利主义类型的小额贷款机构较后者更强调小额贷款改善贫困、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制度主义类型则注重依靠自身制度的建设与经营,取得盈利和可持续性发展。
在我国,小额贷款主要服务于三农、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型及微型企业。企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更注重营利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和社会组织从事的一些扶贫项目更注重解决贫穷与落后、改善民生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