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贷公司的合作风险
这种合作多见于020模式平台,由小贷公司而非平台自身开发借款人,小贷公司向P2P借贷平台推荐借款项目,并经常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的风险包括:
借款质量风险
由于小贷公司本身就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与P2P借贷存在竞争关系。在当前优质借款项目稀缺的前提下,从项目安排上,小贷公司一般会留存优质项目自己经营;把囿于杠杆率限制而无法直接经营的次优项目推荐给关联机构(如存在交叉持股关系的P2P借贷平台);最后把剩余的项目推荐给一般合作关系的平台。
在此安排之下,P2P平台在借款项目获取上存在先天劣势,为保障借款质量,平台必须自身拥有较强的风控能力,或与小贷公司建立超越一般合作的紧密关系。
担保资质风险
由于020模式下的借款项目推荐方(小贷公司)经常需要提供担保,小贷公司是否作为担保方明确体现于借款合同(或附属合同)、小贷公司是否具有担保资质,是其中两个重要问题:
对于前者,如果仅口头承诺小贷公司提供担保,而在合同中无直接、明确的体现,那么平台就涉及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对于后者,小贷公司的担保资质是个复杂问题,需要详细审查。担保业务属限制经营,一般而言,大部分的小贷公司并不具备这一资质。小贷公司从事担保业务需要地方政府的批准,比如江苏省内的小贷公司被赋予了担保资质,但仅限于与P2P平台合作中,向借款方提供融资担保。
对于不具备融资性担保资质的小贷公司,虽然我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2010年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在该暂行办法中被定义为“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因此,如果认定P2P借贷是合法的借贷业务,为P2P借贷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就属于融资性担保。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I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从这样的表述,可以看到作为限制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若小贷公司未取得这一资质,其担保合同可能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由此带来的损失只有由平台或投资人承担。
因此,投资人在投资由小贷公司“担保”的借款项目时,务必了解该小贷公司是否具备融资性担保资质,否则担保很有可能只是一场虚假承诺。
作者:元享速贷@长沙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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