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融问颗
若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授意关联方直接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真实借款信息,严格来讲,并不算自融,但是其中存在严重的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平台应尽力避免。但通常平台采用虚构借款人、借款需求的方式进行自融,把收到的资金转手放给别人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这已经涉嫌集资诈骗,应严格避免。
虚假借款问题
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借款需求是否真实,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是平台的重要职责,从避免法律风险和加强风险控制的角度,平台都应切实加强审核与评估。否则,若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人资格问题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的一个构成要件。为避免此类风险,平台应逐步探索投资人资格界定问题,从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财富标准等角度筛选特定类型的投资人。同时,长远来看,投资人要求标准的设立也是P2P业务精细化、规范化的有益尝试。目前,大部分P2P借贷平台对探索此问题的意愿不足,主要原因是容易“得罪”资金和投资人——“低门槛投资”一直是P2P借贷的常用宣传语。少数平台有此意愿,但因为担心单独尝试反而会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导致逆向选择,不得不望而却步。长此以往,对行业的发展并非幸事。
作者:元享速贷@长沙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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