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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行业的风险——非法集资风险(1)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4-14 15:48
摘要:
P2P借贷采用公开方式为借款人提供资金,在我国从一诞生起就面临非法集资的困扰。201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
P2P借贷采用公开方式为借款人提供资金,在我国从一诞生起就面临非法集资的困扰。201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向社会公开宣传”,明确为“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该补充不属于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c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姆普予工,-,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确定共同犯罪问题的处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政府监管方面,从201 1年9月开始,银监会、央行等多次针对P2P借贷行业提示风险或划定红线,其中也提到非法集资问题。综合各方意见,为避免非法集资嫌疑,P2P借贷平台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资金池问题 阴阳合同问题  自融问题虚 假借款问题。



作者:元享速贷@长沙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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