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变更
Robert J. Shiller和Allan N. Weiss(2000)对包括反向抵押贷款在内五种房产 价值转换合同中的道德风险进行了研究,建议重新设计合同,至少部分或者全部 把未来房产的结算价格同一种房产价格指数联系起来,而不仅仅根据房主住房 的价值来进行。一旦把未来房产结算同某种房产价格指数联系起来,道德风险 就消失了,这是因为房主不能像影响住房的价值那样来影响房产价格指数。贷 款机构首先根据房产价格指数和当前房产价值确定一个房产的预计售价,如果 未来房产价格对预测价格偏离较大,房主应受到惩罚。仅仅通过部分或者全部 把贷款同实际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相联系,反向抵押贷款的这种惩罚条款就能有 效消除道德风险。但是使用房产价格指数的一个问题是“基本风险”,基本风险 是指房产价格指数不能很好地反映超出房主影响能力的房产价格波动,主要由 经济周期、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决定。Robert J. Shiller和Allan N. Weiss(2000) 认为采用部分指数化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也部分地降低了基本风险。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推行中,当贷款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巳经签订了贷款合 同,并开始执行之际,往往会因客观情形的改变,要求对已经签订的合同给予若 干调整。这种调整有利于防范违约风险的发生,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被允许。合同变更的事项可以包括:
1.房屋价值的贬值或升值。一般情况下,为避免合同调整的麻烦,可以规 定当房价增值减值的比率还超过± 10%,合同可不予调整。房价减值的比率超 出10%时,即应当调减每期付给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但如房价有较大比例的增 值,是否应当调增每期付给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则应予以慎重考虑,即使在调整 增加时,也应持慎重态度,使贷款额度的贷放能有一定的余地。
2.借款人因继承、受赠或其他原因获得一笔款项,要求取消反向抵押贷款 的申请时,银行应给予同意。但根据业务举办中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则可要求 借款人能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借款人可能会出现房产置换等事项,使得新仵房的各方面状况都同原住 房有较大不同。这时可视为贷款合同因标的物变更而自行消失。若原老年户主 仍然希望对原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执行时,也应当根据新住房的状况更换新的贷 款合同。
为方便借款人能更好地归还贷款,尤其是要使贷款合同能够更符合实际情 形,贷款机构通常允许人们在贷款期内对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抵 押物进行变更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