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反向抵押贷款借款人违约的原因
1.子女或亲友坚决反对,认为如此做法将损害了他们应有的财产继承权 利,愿意以向老人支付赡养费的形式来督促老人停止对住房的抵押或出售行为。
2.市场住房价格已有较大幅度上升,老人感觉原签订的售房或抵押养老的 协议中,房价规定得过低,使自己的利益受到相当的伤害,要求毁约或重新计算 房价和养老款。但若该住房的市场价发生降低时,特设机构是否有权利要求毁 约,或要求降低每期支付标准。这应当是相同对待的。
3.老人预期将不久于人世,原预定之存活寿命过高,每期收到养老款项过 少,于是要求反悔或修订条款。如从反面来讲,若特设机构感觉该养老者的寿命 已超出原设定寿命,可向该养老者的款项支付,已远远超出该住宅本身的价值, 要求毁约或宣告停止款项支付时,又应当做何处理呢?这其间都有种种事需项 给予深入的研究。
反向抵押贷款的偿还,有到期后的正常还贷付息,也有非正常的提前还贷付 息,结清款项。提前还贷又有主观、客观、自愿或被迫等多种情况。当业务开办 机构要求投保人提前偿还贷款及累积的本息时,总是抓住了投保人的某种“错 处”。但这些过错是否能够成立,或是否真正对业务开办机构的利益导致若干 损害,则应当详细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