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出担保要约或贷款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担保要约后, 不论有无正当理由都可以依法撤回担保要约,但撤回担保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譬如, 银行采取信函形式向贷款申请人发出担保要约,当该要约的发出后,因贷款规 模限制不能发放担保贷款,便用电话告知贷款申请人收回贷款及其担保的要约, 因电话比信件传递速度快,贷款申请人接到电话时未收到贷款担保要约信函, 该要约因被撤回而失去效力,银行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贷款担保活动中,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借款人或第三人发出的担 保要约已到达银行,或者银行提出担保要约已经到达借款人或第三人,但银行 经贷前调查,发现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决定不予发放担保贷款,或者第三人发 现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决定不予担保。在这些情况下,银行或第三人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后至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撤销要约,以免发放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带来风险。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 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但是,要约人 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不得撤销,否则将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