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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11-09 12:29
摘要: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 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称为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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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 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称为 民间借贷。2015年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 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 本规定。
    可见,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1.借贷主体的局限性。根据以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三种 情况:第一,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第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但不包括金融 机构;第三,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可见,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为中心。 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也不得收取利息。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 释》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都属于民间借贷。
    2.借贷标的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 屋、汽车、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也不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借贷内容的自由性。数额自由: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定民间借贷的具 体数额,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可大可 小,无须任何部门批准。期限自由:偿还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短 则几天、长则几年,也可以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偿还,或者出借人索要时 再还。用途自由: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限定借款 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用途,由借款人自由使用。利率相对自由:只要不 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自由约定借款利率 的高低,也可以无息借款。还款方式自由:借款到期后,可以偿还金钱,也可 以经出借人同意后,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劳务抵偿。
    以上信息由汽车抵押贷款(优利金融)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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