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是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分别以不同的财产为同一银行贷款债务提供 的抵押担保。在共同抵押中,各抵押人可以组合在一起与银行达成一个抵押协 议,也可以每个抵押人各自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如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第三 人甲某提供房产抵押,第三人乙为同一贷款提供设备抵押,银行与甲、乙各自 订立抵押合同;又如第三人甲与第三人乙协商一致后,各自以自己的财产合计 -起与银行达成共同抵押协议,这是组合式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与单独抵押比较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有两个以上抵押人,二 是有两个以上的不同抵押物,三是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
余额抵押,是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抵押后,以抵押物价值的剩余部分再次为 其他债务设定的抵押。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第一次设定抵押后,法律允许将保 留价值部分再次用于抵押,以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抵押担保作用。
《物权法》只规定抵押清偿顺序,而没有规定余额抵押。《担保法》第三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这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的抵押 清偿顺序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