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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抵押贷款之关于代位权后诉问题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10-22 17:00
摘要:
长沙抵押贷款之关于代位权后诉问题
               长沙抵押贷款
    长沙抵押贷款之关于代位权后诉问题
    银行因借款人到期未还本付息向人民法院提起银行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 期间又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这是代位 权后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 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 -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诉的代位权 诉讼后,为什么又予以中止?
    银行诉讼是银行对借款人提起的诉讼,银行代位权诉讼是银行对次债务人 提起的诉讼,这两个诉讼是既有联系又互为独立的诉讼。银行起诉借款人后, 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并不因此而消灭,所以银行仍有代位权的诉讼权利。但人 民法院如果对两个诉讼都进行审理判决,有违一事不再审原则。借款人在先诉 银行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全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代位权诉讼案件就无必 要继续审理,应当作终结处理;如果履行部分债务,代位权诉讼标的额应当随 之相应减少;借款人在此期间如果对其债务人提起诉讼,“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的情形消灭,银行不得再行使代位权。银行诉讼案件审结后,借款人无其 他财产清偿债务,又仍然怠于向其债务人行使债权的,可以恢复代位权诉讼案 件的审理。总之,银行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要等银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作出再决 定是否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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