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并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目前既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也包括民间借款合同。这部分合 借款合同具有下列特点
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金钱即货币。
2.借款合同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 立。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贷款人提供借 款时生效。
4.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 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贷款的 义务,而借用人则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
7.借款合同的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自然人。
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 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另外,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 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4条、第205条对借款的利 率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 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 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