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担保的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 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1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 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 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 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留置具有以下特点:
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 间有约定为前提。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2.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因主合同合法占有 的动产。
3.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4.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