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1.已被撕毁的借条不能单独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据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应当具备证据的合法性,: 日常借贷关系中,很多当事人在还清借款后会将借据撕毁使之灭失。那么,贷款人以撕毁的借条作为证据起诉,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呢?由于撕毁的借条不具备 证的合法性,因此,仅凭撕毁的借条起诉,而不能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 证据的,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诉讼请求无法 支持。
2. 重复书写借条之间的包含关系及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活动中,常常有因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原因重复书写借据的情 一方当事人持多份借据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主张借据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的 认定借款事实和实际借款金额呢?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多份借据 书写,之间具有包含关系的,需要就自己的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不能据加以证明,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非本人一次性书写借条不一定能证明民间借贷乡 存在.
借条一般是当事人手工书写的,这就使对借条内容进行修改非常容| 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事后在手工书写的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勃 借条真实反映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借条内容形成I 从而判断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3. 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印 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近年来,随着网上电子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个人自助金融业务 发展,通过这些手段办理银行汇款业务因其方便、快捷,被广泛应用于在曰 和商业往来中。很多情况下,由于贷款人认为单凭银行资金往来交易凭证, 明借款事实,故而忽视了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此种做法忽视了在现实生活 金往来并不仅仅存在于借贷关系中,还有可能基于借贷以外的事实,如投资、买卖、代付、赔偿等。这时,如果收到款项一方以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资 属于其他用途为由进行抗辩,则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单独成为认定双方存 法律关系的证据,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4.在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存款凭条不一定能证明当 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存款凭证只能反映当事人之间有资金往来关系,并不能必然证明当事人之间 有借贷关系。借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商业往来也可以 通过银行转账,因此银行转账仅是表示资金的往来,并不代表借款关系,具体是哪 种方式,需要分情况处理。
5.支付宝、财付通等交易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当 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支付宝(alipay)与财付通(tenpay)是国内最为常见的在线支付平台,或 作“第三方担保交易工具”。两者在功能上大致都为在线充值、提现、支付、理能等。最基础的运作原理在于由买家将货款打到第三方担保账户,由第三方担 保账户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第三方担保账户将货款向卖家 放款以完成交易。虽然支付宝、财付通等在线支付方式已经与网络交易、电子商务 等密不可分,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由于理论的争议和立法的滞 后,这类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是否为金融服务业务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未明确。第 三方支付业务与银行金融业务相比,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它们之间也有很多联 系。在实践中,我们既要注意两者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又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 其运作中表现出的金融性以及处置中的财产性予以一定程度上认可,否则不利于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需要通过证人证言等其他 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多发生于亲属、朋友、同事、恋人等熟 中。由于这些特殊人身关系的存在,双方在从事民事活动处理财产关系时, 的谨慎注意义务往往低于一般的社会标准,很多时候双方只有口头约定, 纸白字”的借条。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贷款人又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 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法律规定自然人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成立,但在审判实 要得到法院对于借款事实的确认和返还借款主张的支持,至少还需要提供 明材料:(1)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据;(2)证明贷款人已经向借 际提供借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