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向贷款人(自然人、非金 构)借款,到期返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支付货币的 称为贷款人,接受贷款人货币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I《合同法》总则中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注(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针对对于共 同的特性,《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中规定了借款合同应包括的特定内容:借I 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有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于借款合同中应当注意的条款予以说明:
(1)当事人姓名、名称以及住所。真实、准确、可靠的姓名、名称是用以确定借 贷关系主体的基础,虚假的姓名、名称不但可能造成借贷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而 且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虚假姓名无法与真实身份对应,很可能造成诉讼和执行的困 难。故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但要填写清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信息,而且最好要亲眼核实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并留存好复印件, 以便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使用。
(2)借款种类。分为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两大类,两者在合同成立要件、 利息约定等方面有所差别。
(3)借款币种。涉及是使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进行出借,以及使用何种币种进行 还贷和计息。根据最髙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 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 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 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4)借款用途。《合同法》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用途,贷款人可以检 査、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借款数额。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的总金额,分期借款的,应明确每期 出借的金额及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借款利率。利率可以用日、月、年为单位进行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民 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 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款合同中,以违约金、 滞纳金等名称约定的逾期还款费用,如与利息同时存在,其合并相加的总额仍不得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7)借款期限。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间,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